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东钱湖水域管理,保护东钱湖水域水质 ,规范水上秩序,促进水域资源科学开发利用,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东钱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
东钱湖水域包括东钱湖 、东钱湖新城核心区水域、东钱湖上游主要溪流等水域。第三条 东钱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 、占补平衡、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东钱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合署办公。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与湖区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湖区管理部门)是东钱湖水域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东钱湖水域日常保护 、管理和监督工作 。
规划、水利、旅游 、环保、建设、交通 、工商、公安、海事 、渔业、城市管理、经济发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东钱湖水域的管理工作。
东钱湖镇人民政府负责东钱湖上游主要溪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东钱湖水域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建立公众参与的水域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 。
鼓励非政府组织 、社会志愿者参与东钱湖水域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东钱湖水域内的水体、植被 、野生动物和各类设施。
对保护东钱湖水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东钱湖地区总体规划、东钱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旅游发展规划 ,组织编制东钱湖水域保护管理规划。
编制东钱湖水域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 、合理确定东钱湖水域保护区以及水域开发利用强度。
编制东钱湖水域保护管理规划 ,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东钱湖水域保护管理规划按照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后,由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东钱湖水域保护管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修改的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九条 湖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东钱湖水域保护管理规划组织编制水上旅游交通发展规划,对东钱湖水域旅游、交通发展战略和布局进行合理安排 。第十条 在东钱湖水域保护区和水域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设置公共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东钱湖水域保护管理规划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东钱湖水域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施工的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生生物和水体,防止污染水域 、破坏水生态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恢复环境原貌。第十二条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做好东钱湖水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工作,建设环湖截污管网,并把环湖截污管网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东钱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费用 ,用于东钱湖上游村庄截污治理和环湖截污管网系统维护。
禁止在东钱湖水域新设排污口;已有排污口,应当限期予以拆除。第三章 水体保护第十三条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湖区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和海事部门对东钱湖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组织研究水体污染防治对策 ,制定 、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和措施 。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东钱湖水环境质量监测系统,运用科技手段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第十四条 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东钱湖生态保护需要 ,确定湖泊的最低水位线,设置最低水位线标志。
东钱湖水位接近最低水位线时,应当采取限制取水等措施 。第十五条 湖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理湖面漂浮物,保持湖面清洁;组织东钱湖清淤疏浚 ,保持东钱湖清淤量和淤积量基本平衡。第十六条 在东钱湖水域内,有关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必要的设施阻止外来污染,但不得影响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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